屬于刑事犯罪拘留的會有案底,屬于治安類的拘留、行政拘留無案底。拘留分為刑事拘留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是一種強制措施,是對觸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暫時性剝奪人身自由進行調查的手段,一般刑事拘留的期限為三天,對屬于結伙、流竄作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長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在刑事拘留期限內公安機關進行偵察如認為犯罪證據確鑿應當保送檢察院批捕。對于證據不足或者情節輕微尚不構刑事處罰的嫌疑人公安機關應當立即予以解除刑事拘留,就是說釋放,視情況而定也可以給予行政拘留處罰,也就是說被刑事拘留以后有可能會有案底(被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還有無罪釋放,這樣是不可能留下案底的。一般案底是說你在犯罪后被抓獲的證據證明,現在使用省廳指紋比對系統后,全部錄入作為以后比對使用.但是一般是刑事案件,一般治安處罰案件是不會的,他們說是留案底,其實是在他所處罰的案件中,并且上報市公安局的.所以不會被查到,要區分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的區別.而且刑事案件的指紋采集是要分成單指和全掌采集的.行政處罰并不進入檔案,只有刑事處罰才進入檔案。刑事律師需要保護被告人的隱私和合法權益。佛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刑事律師有效辯護
1、死緩不是等兩年再執行極刑,而是給犯人兩年的考察期,只要考察期內沒有“惡劣”的故意犯罪,就不執行極刑了。2、刑罰分為主刑和附加刑。3、主刑包括五種: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極刑。4、附加刑包括四種:1、罰金(注意和罰款的區別);2、剝奪政體權利;3、沒收財產;4、驅逐出境(只針對外國人)。5、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曉刑法的規定(例如某人不知道買賣野生動物屬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罰,不會減輕量刑。6、審判之前叫“犯罪嫌疑人”,審判之后叫“被告人”。7、以下四類人不適用極刑:1、犯罪時未滿18周歲;2、審判時懷孕的婦女;3、審判時已滿75周歲(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除外);8、刑法中規定了五種自訴罪:1、侮辱罪;2、誹謗罪;3、施暴干涉婚姻自由罪;4、虐待罪;5、侵占罪。9、一般情況下,犯罪未遂(沒有達到犯罪目的)也要受到刑事處罰。10、被判處緩刑不需要在監獄中坐牢,但是需要遵守相關規定,例如要按時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清遠合同詐騙刑事律師取保候審刑事律師需要準備和提交法律文件和辯護材料。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包括:1.侮辱、誹謗案)2.施暴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二)人民檢察院沒有提起公訴,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1.故意傷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遺棄案;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識產權案(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8.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案件。以上規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對其中證據不足、可以由公安機關受理的,或者認為對被告人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應當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且有證據證明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刑事律師和民事律師在法律領域扮演著不同的角色,他們的職責和專長也存在一些區別。了解這些區別對于需要尋求法律幫助的人來說非常重要。 刑事律師是專門處理刑事案件的法律從業者。他們在刑事法律程序中為被指控的個人或組織辯護,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刑事律師的主要職責是為被告提供法律辯護,確保他們在法庭上得到公正對待。他們會調查案件,收集證據,準備辯護策略,給被告進行辯護。刑事律師的目標是確保被告獲得公正的審判,并盡力減輕或免除他們的刑事責任。 與之相比,民事律師處理的是民事糾紛和法律事務。他們幫助個人、公司或組織在民事法律程序中提供法律咨詢和代理服務。民事律師的工作范圍廣,涉及合同糾紛、財產權益、家庭法律事務、勞動法等各個領域。他們的目標是為客戶爭取更有利的結果,解決糾紛并保護客戶的權益。審判之前,犯人被關在看守所;審判之后被定罪了,犯人一般被關在監獄(據反映,監獄比看守所條件好)。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時許,汪金星與張建華穿行新建的黃山北側隧道至山口村側出口北側空地時,兩人發生爭執,汪金星從地上撿起石塊多次猛砸張建華頭部。汪金星認為張建華已經死亡后,用繩子將張建華的雙手雙腳進行捆綁后拖拉至附近一個土坑內,再用從隧道內撿取的鐵鍬將張建華掩埋,并將鐵鍬丟棄于黃山北側隧道山口村側出口處水池旁排水渠內,隨后騎張建華的電動車逃離現場,并將該車丟棄。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辯護人提出,汪金星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被迫交代殺人事實,因身心受到殘害,大腦至今未完全恢復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屬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勾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汪金星家屬代為賠償了部分經齊損失等情節,對汪金星判處極刑,可不立即執亍。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汪金星極刑,愛期2年執行,剝奪政體權利終身。 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曉刑法的規定例如某人不知道買賣野生動物屬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罰,不會減輕量刑。廣州假冒注冊商標刑事律師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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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9月23日下午,在石家莊市電化廠宿舍區聶某因被石家莊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懷疑為犯罪嫌疑人而被抓。1994年10月1日,聶某被刑事拘留,10月9日,因涉嫌故意殺人、性侵婦女被逮捕。1994年12月6日,石家莊市人民檢察院以聶某犯故意殺人罪、性侵婦女罪,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1995年3月15日作出(1995)石刑初字第53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聶m某于1994年8月5日17時許,騎自行車尾隨下班的石家莊市液壓件廠女工康某某,至石郊孔寨村的石粉路中段,聶故意用自行車將騎車前行的康某某別倒拖至路東玉米地內,用拳猛擊康的頭、面部,致康昏迷后,將康性侵。而后用隨身攜帶的花上衣猛勒康的頸部,致康窒息死亡。”判決性侵“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極刑,剝奪政體權利終身;犯性侵婦女罪,判處極刑,剝奪政體權利終身決定執行極刑,剝奪政體權利終身。判決聶某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孟東喪葬費及其它費用二千元。”佛山幫助信息網絡犯罪刑事律師有效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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