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概述2020年5月6日,徐某(家住三樓)與王某因言語不合發生爭執,徐某一時激憤,從廚房拿出一把菜刀,王某見狀上前奪刀未果,徐某將菜刀拋擲到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發覺后向樓上質問,徐某聽到質問聲后,又去廚房拿第二把菜刀,王某再次上前奪刀未果,徐某又將第二把菜刀拋擲至樓下公共租賃房附近,樓下居民見狀報警。判決結果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徐某高空拋物行為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后果,其從建筑物拋擲物品行為已經構成高空拋物罪,依法判決被告徐某犯高空拋物罪,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只要犯了法,即使不知曉刑法的規定例如某人不知道買賣野生動物屬犯罪,也要受到刑事刑罰,不會減輕量刑。陽江有名刑事律師
案件 2004年2月13日晚,馬某爵趁唐某不備,用此前準備好的石工錘砸向了唐某的頭部,并將其砸死。再用之前買的塑料袋扎住唐某的頭部放進了衣柜藏好,之后再認真處理好了作案現場。2004年2月14日,邵某出去網吧上網,但因為回來得晚了,隔壁宿舍的同學已經休息了,他不便再進去打擾,因此回到了自己的317宿舍。他問馬某爵、唐某去哪了,馬某爵回復他說他這幾天有事,出去辦事。此時,宿舍之中只有他們兩個,給馬某爵提供了絕好的機會。就在邵某洗腳的時候,馬某爵用石工錘將他砸死,并用同樣的手段,將他放在了衣柜之中。2004年2月15日午,馬某爵正在宿舍埋頭處理殺死邵某留下的血跡時,其它宿舍的楊某來到了317宿舍找馬某爵打牌,此時已經殺紅眼的馬某爵明白不能讓他走了,否則自己之后的計劃將會破滅,因此他用同樣的手段奪走了楊某的生命。當天夜晚,馬某爵找到龔某的宿舍,說317宿舍里打牌正三缺一,讓他過去打牌。當龔某來到317宿舍之后,馬某爵就用石工錘砸向了龔某。湛江假冒注冊商標刑事律師刑事律師需要保持職業道德和法律職業操守。
刑事律師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時,需要注意哪些特殊問題?在處理涉及未成年人或神經不正常的人的刑事案件時,刑事律師需要特別關注他們的特殊情況和法律權益。對于未成年人,律師需要關注其隱私權、意愿和心理狀況,并盡可能采取非羈押性措施。對于神經不正常的人,律師需要關注其刑事責任判定、民事責任以及提供專業的法律建議。刑事律師在庭審中有哪些常見的辯護策略?刑事律師在庭審中的常見辯護策略包括無罪辯護策略(否認、推fan、反擊等)、減輕處罰策略(認罪辯護、自首辯護、辯護人與法庭的諒解和求情等)。律師需要根據具體案件和被告人的情況選擇合適的辯護策略。
一、入戶剽竊后轉化入室搶奪入戶剽竊的法定刑是3年以下,但一旦被發現并有施暴、威脅手段,就轉化為入戶搶奪,法定刑是10年以上、無期徒刑、極刑。舉例:比如帶利器入室搶了100塊卻被判了十年,可能普通人的關注點在于那100塊,但實際上性質是很嚴重的入室搶奪。.
二、收二手車二手機動車來歷不明的很多,而且只要是來歷不明且以明顯低于市場價收購,往往就被推定為“明知是贓物”而認定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起步是三年以下,五輛車或者合計50萬的就是3-7年。
三、過海關時幫陌生人帶東西有較大可能被認定為非法運輸罪的共犯。雖然說不一定能證實你“明知”,但把希望寄托在這種東西上面,先刑拘一個月不成問題。
四、破壞電力設備罪。偷電線常見,剪刀一剪就是三年起步,沒有未遂。那點電線偷去往往就賣個一千不到。
五、打架斗毆很多人都知道故意傷害罪的入罪標準是輕傷,心想著下手別太重就行。一般不走刑事犯罪的就會走尋釁滋事罪。可故意傷害罪致人輕傷的量刑是三年以下,而尋釁滋事罪的量刑是五年以下,更重。 刑事律師需要不斷學習和更新法律知識。
1.非法持有宣揚可怕主義、極端主義物品罪。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出于好奇心,上網下載幾個涉及血腥內容的視頻,就有可能不知不覺地觸犯了刑法,構成了犯罪。這類視頻,無論是持有(自己存在手機、電腦里)、傳播(發給別人,哪怕是無償),都屬于很嚴重的刑事犯罪。尤其是某些平臺有售賣這些視頻、將視頻包裝成其他內容進行傳播的不法分子,如有人主動聯系您進行視頻的售賣或傳播,一定要警惕。也提醒廣大網友,要合法、適度上網。一旦發現內容有問題,立即報警。2.當群主也有風險。某A建立了一個群,隨著群里的人數越來越多,不知道從哪個群員開始,在他的群涉黃。起初他沒有在意,認為這沒什么。之后,某B加入該群,發了一百多條視頻。某B因為傳發視頻的行為,被判傳播黃色物品罪。某A作為群主,沒有及時規范群員的行為,也沒有阻止視頻的傳播,與某B構成共同犯罪。刑事律師需要與其他專業人士合作,如鑒定人員。深圳電信詐騙刑事律師咨詢
刑事律師的職責是保護被告的權益,確保他們在司法程序中得到公正對待。陽江有名刑事律師
案情 2016年12月29日22時許,汪金星與張建華穿行新建的黃山北側隧道至山口村側出口北側空地時,兩人發生爭執,汪金星從地上撿起石塊多次猛砸張建華頭部。汪金星認為張建華已經死亡后,用繩子將張建華的雙手雙腳進行捆綁后拖拉至附近一個土坑內,再用從隧道內撿取的鐵鍬將張建華掩埋,并將鐵鍬丟棄于黃山北側隧道山口村側出口處水池旁排水渠內,隨后騎張建華的電動車逃離現場,并將該車丟棄。2017年4月2日,汪金星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被告人汪金星及其辯護人提出,汪金星在監視居住期間被公安機關刑訊逼供,被迫交代殺人事實,因身心受到殘害,大腦至今未完全恢復正常,之前所作的有罪供述全部不屬實。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汪金星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勾成故意殺人罪。犯罪后果嚴重,應依法懲處。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及汪金星家屬代為賠償了部分經齊損失等情節,對汪金星判處極刑,可不立即執亍。原判定罪及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核準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汪金星極刑,愛期2年執行,剝奪政體權利終身。陽江有名刑事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