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員不能成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對象?①董事和監事;②單獨或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③比較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④比較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⑤比較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采取市場禁入措施;⑥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⑦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⑧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股權眾籌注意事項共有四條。股權投資理財
掛牌公司申請辦理定向回購的情形:(1)掛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包括構成重大資產重組情形),發行對象對標的資產有業績承諾,因標的資產未完成業績承諾,掛牌公司根據相關回購條款回購發行對象所持股份;(2)掛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對行使權益的條件有特別規定(如服務期限、工作業績等),因行使權益的條件未成就(如激勵對象提前離職、業績未達標等)、發生終止激勵或員工持股計劃情形的,掛牌公司根據相關回購條款或有關規定,回購激勵對象或員工持股計劃所持股份;(3)法律法規規定或者中國證監會、全國股轉公司規定或審批同意的其他情形。岳陽合伙投資股權善意取得需要滿足登記的股權人沒有處分權等條件。
股東想要行使知情權,什么情形下可以認定股東有不正當目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第八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實際投資人(隱名股東)如何顯名?在股東資格確認的問題上,實際投資人(一般稱“隱名股東”)與公司股東名冊記載或者公司登記機關的登記(一般稱為“顯名股東”)不一致的時候,就會產生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問題。目前《公司法》和《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對隱名投資問題做了規范,對隱名股東顯名問題有如下指引: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之間具有隱名持股的合意,且實際出資人具有自身成為股東的意思表示;2.隱名出資行為未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3.實際出資人需要有實際出資行為;4.隱名股東顯名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公司章程規定對股東罰款的條款是否有效?
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則有哪些?(1)激勵范圍擴大,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可作為激勵對象;(2)打破比較低授予價格限制,授予價格低于激勵計劃草案公布前1個、20個、60個或120個交易日均價50%的,應當說明定價依據及定價方式;(3)股權激勵比例上限提高。累積不得超過公司總股本的20%;(4)將期權激勵優化為分次獲益的限制性,滿足獲益條件后分批進行股份登記,獲益條件包含12個月以上的任職期限時,或授后可以不再設置限售期;(5)明確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信息披露的內容及格式要求。股權激勵中員工資金來源:一般有五種形式,員工單獨出資是其一。長沙創業投資管理
科創板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規則共有4條。關注權度律所進行相關了解。股權投資理財
公司僵局是否必然導致公司解散?公司僵局并不必然導致公司解散,司法應審慎介入公司事務,凡有其他途徑能夠維持公司存續的,比如當事人協商同意由公司或者股東收購股份,或者以減資等方式使公司存續,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不應輕易解散公司。當公司陷入持續性僵局,窮盡其他途徑仍無法化解,且公司不具備繼續經營條件,繼續存續將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法院可以依據《公司法》第1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判決解散公司。股權投資理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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