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二:亮點和雷點!
一、先說結論
新司法解釋正式生效把過去打官司扯皮多的6件事一次性說清楚,又悄悄刪掉了4條原來想寫進條文里的內容。下面告訴你到底改了什么。
二、6個重點(打工人和老板都要記住)1. 沒簽書面合同=每月發雙倍工資?
沒簽合同,公司確實得給雙倍,但按“實際沒簽的天數”算。
公司能“免責”的3種情況:天災、員工死活不簽、公司已經把合同發給員工了。
如果合同到期自動順延(懷孕、工傷、工會任期未滿等),順延期間不算雙倍。
如果已算“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只能要求補簽,不能再要雙倍。
2. 競業限制不再隨便簽
只有高管、重要技術人員、真正掌握商業秘密的人才需要簽。
沒掌握秘密的人簽了也白簽;范圍、時間、地域太夸張的條款直接作廢。
在職期間競業限制,公司不用額外給錢;離職后限制,必須按月給補償。
員工違約跳槽,公司可以追回已給的補償金,還能要違約金。
3. “自愿不交社保”徹底無效
公司和員工私下約定“不繳社保,多發現金”一律不算數。
員工隨時可以反悔,以“沒繳社保”為由辭職并要求N倍經濟補償。
公司補繳社保后,可以追回之前發給員工的“社保補貼”。
4. 違法辭退≠一拍兩散
公司要開除人,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9-41條。
只要沒有“合同到期、員工退休、公司破產、員工已入職別家且嚴重影響原工作”這6種客觀情況,法院大概率會判“繼續回去上班”。
打官司期間工資照發,按員工正常收入算。
5. 多家公司一套人馬?責任跑不了
集團里A公司簽約、B公司發工資、C公司交社保,這種“混同用工”被盯上了。
沒簽合同的,看實際誰管你、誰發錢就認定誰是老板。
員工可以要求多家關聯公司一起賠錢,除非員工自己書面同意只找其中一家。
6. 違法辭退后“吃回頭草”的工資怎么算
從被開除那天到真正回去上班前一天的工資,一分不能少,獎金績效也照算。
如果員工自己也有過錯,工資可以打折;但多數情況仍是公司全付。
三、4個被刪掉的“坑”(原來想寫,后來拿掉了)
1. 股權激勵算不算勞動爭議 原來想說“算”,但各地判法太亂,索性刪掉,繼續各判各的。
2. 雙倍工資、年假工資、加班費追多久 原來想統一追訴期,意見太大,刪掉。各地法院還是自己把握。
3. 退休但沒領養老金的老人干活怎么算 爭議太大,先不寫,等專門規定。
4. 公司單方調崗誰舉證 本來想讓公司自證調崗合理,擔心捆住企業手腳,刪掉,回到“誰主張誰舉證”的老路。
四、一句話總結
對公司:簽合同、繳社保、別亂開除、別亂競業限制、別玩“殼公司”套路。
對員工:不簽書面的、被亂調崗、被違法辭退、社保被逃繳,都可以大膽主張自身利益了。